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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汪建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86,4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民國114年10月19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㈠ 消費本金:179,187元(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㈡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15%。利息計算:7,279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又債權人名稱於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約定條款乙紙、帳務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79,187元
自114年10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