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2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岳柔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1,137元,及其中11,703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共計欠費21,137元,及其中11,703元部份,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