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3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志勝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448,9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11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14年10月15日止未受償之利息32,515元及手續費/費用/
違約金1,200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
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債務人於114年4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1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14年10月15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124元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4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㈢債務人於111年5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0CD),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⒈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⒉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⒊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⒋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⒌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⒍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⒎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4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