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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洪子芸



            翁子平  

            洪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20,4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洪子芸(原名翁佩如)於民國96年間至98年間邀同債務人翁子平、洪淑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筆,共計124,756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債務人洪子芸(原名翁佩如)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20,46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翁子平、洪淑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0,463元
自114年7月1日
至114年11月18日止
年息1.775%
1
20,463元
自114年11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0,463元
自114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