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姿妤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5,7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陳姿妤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與債權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
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45,219元。(二)依本契約第3條及第6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520元。(2)延滯期間利息:自113年10月26日起,以本金45,219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債權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
,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
㈢證物名稱及件數:ㄧ、額度型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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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延遲利息,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