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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陳姿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5,7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姿妤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與債權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45,219元。(二)依本契約第3條及第6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520元。(2)延滯期間利息:自113年10月26日起,以本金45,219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債權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
    ,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
  ㈢證物名稱及件數:ㄧ、額度型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45,219元
陳姿妤
自113年10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延遲利息,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