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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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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4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張佩君  
債  務  人  黃瀚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118元,及其中㈠21,194元自民國114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98%計算之利息;㈡1,217元自114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24%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