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61號
債 務 人 陳以庭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75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33475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7月止,共積欠電信費7,751元,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相關欠費子號:Y233475。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