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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張益源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一)48,99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計算之利息,違約金1,200元;(二)49,577元,及自113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關於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違約金之請求部分,即
    「...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之部分,因本院審查該違約金請求今既已達三期之上限,則即得逕請求1,200元之違約金,毋庸再贅述文字,簡述如第一項所示。債權人對此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