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益源
一、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一)48,99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1,200元;(二)49,577元,及自113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所載。
三、關於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所載違約金之請求部分,即
「...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之部分,因本院審查該違約金請求
迄今既已達三期之上限,則即得逕請求1,200元之違約金,毋庸再贅述文字,
爰簡述如第一項所示。債權人對此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