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麗娥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42,693元,及自民國90年12月1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5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林麗娥於89年6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
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債權人
迄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㈡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