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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吳瑞中  
債  務  人  劉溧琪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3,065元,及其中(一)34,926元自民國95年8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
    ,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二)218,139元自95年11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