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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8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吳裕翔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50,16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計算之利息,違約金5,016元、滯納金1,000元;㈡25,080元,及自114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2,508元、滯納金5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