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許丕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7,226元,及自民國90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25計算之利息,及自90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
上開利率之1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成
,按期計收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許丕生於00年00月0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
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㈡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