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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許丕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7,226元,及自民國90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25計算之利息,及自90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之1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成
    ,按期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許丕生於00年00月0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㈡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