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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倪宜南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用。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倪宜南已於債權人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3年6月2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因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