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3號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倪宜南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
死亡。
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
當事人能力,此觀之
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此於
督促程序亦有
適用。
二、
經查,
本件債務人倪宜南已於債權人聲請對其發
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3年6月28日
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
可稽,因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