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4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葉士凱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葉士凱核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226,252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
惟經查聲請狀及所附之釋明文件,無法認定
上開借款是否存在及
是否已屆期。
嗣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陳報:㈠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並提出請求原因事實釋明資料(聲請狀之事實及理由一、
所載係「信用卡合約」,二、所載係「信用貸款約定書」,二者間似未有關聯)、㈡請敘明
兩造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條款(哪一頁、哪一點?),
此通知已於114年5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迄未補正。是依
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