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4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林景曜
一、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2,844元,及其中178,396元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㈠緣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將消費金融業務(涵蓋消費金融相關之一般存匯業務、信用卡業務、財富管理業務及保險代理人業務等)包含資產及負債,依企業併購法之規定分割與債權人,由債權人承受該營業、資產及負債,上均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
可稽。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債務人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帳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應按債權人公告之差別利率計付利息並於至少每季定期覆核債務人信用狀況後通知調整債務人所
適用利率。
經查,截至114年3月3日止(最新一期帳單結帳日),債務人尚有信用卡應繳款項未依約清償共計192,844元整(結算至114年3月帳單總額為193,344元,扣除114年2月帳單訴訟費500元,共計192,844元,其中尚欠本金178,396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共13,548元及已結算未受償費用共900元,即
113年10月
違約金400元及113年11月違約金500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怠於按期履行清償之責任,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
聲請就前項債權准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