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44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子源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5,8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持用債權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
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債權人依約定條款第23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債務人除應給付債權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15條規定,自民國113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截至113年7月5日止,尚結欠33,895元消費款、325元循環利息、1,600元費用(
違約金1200元及年費400元),總計
35,820元未為清償。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344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