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53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林恩潔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
駁回;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及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
終止契約後之月費差額,查
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債務人
為附期限月繳型會員,會員期間為24個月,其期間為民國112年9至9月至114年9月8日,債權人雖提出催告通知
存證信函,
惟並未提出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尚
難認該催告通知已達到
相對人、合約已
終止。
嗣本院命債權人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亦或其他可得證明已通知債務人終止合約之資料,債權人雖於114年5月23日陳報113年8月10日對債務人催繳月費之簡訊,惟觀其內容,並無
合約自通知期限屆滿時視為終止之意,
難認上開契約業已終止,是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