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5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安明
債 務 人 張浩銘
張遠東
蔡承土
一、
債務人張浩銘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52,447元,及其中4,402,085元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33%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張浩銘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遠東、蔡承土給付之。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