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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喡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2,8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喡倫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5日止累計42,815元未給付,其中39,413元為消費款、1,877元為循環利息、1,52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4年度司促字第4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9,413元
黃喡倫
自113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