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喡倫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2,8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黃喡倫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5日止累計42,815元未給付,其中39,413元為消費款、1,877元為循環利息、1,52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7 日
※114年度司促字第4號附表: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