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4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施念億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6,4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
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4年4月22日止,尚積欠如下㈠消費款99,826元(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㈡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15%,計算5,386元之利息(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㈢逾期費用1,200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㈣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13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約定條款乙紙、帳務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448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