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5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施念億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57,06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自11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收
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止,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至於
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
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112年9月23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
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
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
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止」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
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
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
爰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