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59號
債 權 人 東元機車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柏仁
一、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6,95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