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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7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李柳青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3,830元,及其中3,557元自民國96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計算之利息㈡84,567元,及其中75,665元自96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