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昌澤
劉懿瑋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25,2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即吳珮喜邀同債務人劉懿瑋即劉湘芸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125,22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
所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吳昌澤即吳珮喜未依約履行繳款,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劉懿瑋即劉湘芸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48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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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年息2.775%(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與「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 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行政院會議指示自105年8月1日起依中華郵政 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0.15%浮動計息後由承貸銀行自行吸收 0.6%。民國113年3月27日起,學生負擔利率: 1.685%+0.15%-0.06%= 1.775%。依合約第六條規定若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時,利率改加年率1%計算。) |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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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