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蔡銘峰(即蔡有利之繼承人)
蔡佩珊(即蔡有利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鄭桂葉、蔡銘峰、蔡佩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蔡有利之遺產範圍內,依據
民法繼承編之相關規定,與債務人蔡世宏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29,7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蔡世宏邀同案外人蔡有利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計129,762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
所載。蔡有利於109年7月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鄭桂葉、蔡世宏、蔡銘峰、蔡佩珊並未
聲請拋棄繼承,故鄭桂葉、蔡銘峰、蔡佩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蔡有利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蔡有利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請求債務人鄭桂葉、蔡銘峰、蔡佩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有利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蔡世宏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129,762元及利息違約金。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481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