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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李旻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92,0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91年10月24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189,240元。(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年息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息20%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15%。(1)利息計算:已計未償利息共2,639元。(2)延滯期間利息:自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189,240元按年息15%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200元(契約書第四條)。又債權人名稱於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證物名稱及件數: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帳務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5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89,240元
自113年1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