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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長宏  


            陳和源  


一、債務人陳長宏及陳和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36,1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長宏邀同債務人陳和源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36,127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債務人陳長宏未依約履行繳款,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和源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釋明文件:借據、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4年度司促字第6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6,127元
陳長宏
陳和源
自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6,127元
陳長宏
陳和源
自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