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邦傑(即陳宗鴻之繼承人)
陳慧珊(即陳宗鴻之繼承人)
陳慧琪(即陳宗鴻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陳邦傑、陳慧珊及陳慧琪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陳宗鴻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邦豪、周淑明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99,91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陳邦豪(兼陳宗鴻之繼承人)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周淑明(兼陳宗鴻之繼承人)、陳宗鴻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10筆,借款本金合計為433,326元,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1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6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㈣
詎債務人陳邦豪(兼陳宗鴻之繼承人)自113年9月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迄今尚欠199,918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
。另連帶保證人陳宗鴻於113年11月12日死亡,債務人陳邦傑(即陳宗鴻之繼承人)、陳慧珊(即陳宗鴻之繼承人)、陳慧琪(即陳宗鴻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宗鴻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邦豪(兼陳宗鴻之繼承人)、周淑明(兼陳宗鴻之繼承人) 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㈤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