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6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陳建霖即陳世欽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7,325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暨自100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清償日當日餘額依年利率20%計付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18,675元,及自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300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2,283元,及自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600元之違約金。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