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8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蔡來源
一、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351,783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
暨自95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17,802元㈡41,628元,及自100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㈢270,194元,及自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88%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㈣30,499元,及自100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5月17日起按月加計3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以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