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莊勝森
蔡寶治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68,8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莊勝森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蔡寶治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80萬元,
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
暨約定事項,共8份,金額總計338,518元,約定應於債務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1個月為1期
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
詎債務人莊勝森自114年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68,848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4月17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蔡寶治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694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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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