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04號
異 議 人
代 理 人 楊予銣
異議人與
債務人蘇金標間
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對於
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且為合法異議之程式。
二、查
本件異議人
聲明異議,未
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裁定命異議人
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10月29日送達異議人,
惟異議人逾期
迄未
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憑。依前開規定,其異議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