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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梁炳堅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9,057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計算之利息,自114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至多不逾9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7日與債權人簽訂線上對保信用貸款借款契約書,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並已悉數撥付予債務人,明訂借款期限為五年,自撥款日起,以每月為一期,按期於每月7日(即首次繳款日113年7月7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按債權人公告之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2.282%浮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每月調整乙次,倘有調整,借款利率隨同調整,並於次期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息。債務人未依約償還本金時,應依原借款利率(目前為年息14%)計付遲延利息。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時,本金自到期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10%(目前為年息1.4%),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20%(目前為年息2.8%),按期計付違約金,持續違約時,違約金自首期違約時計付,至多不逾九期。債務人於借款後,依約僅繳付九期本息即拒不履行。依雙方所簽訂借款契約書第六條第(二)項第1款之約定,經債權人114年6月11日郵局存證信函催告,仍未獲償付,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一切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須償還全部借款、利息(含遲延利息)、違約金及費用,今尚積欠本金89,057元及其利息(含遲延利息)、違約金未償還。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