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40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廖維彥
債 務 人 黃志超即富祥
○、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4,453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2%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