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哲宇
林崇賢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34,974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2月14日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林哲宇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邀同債務人林崇賢、案外人黃淑宜為其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326,096元,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
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20%加計違約金。
惟債務人林哲宇自114年2月13日預定收息日起即未依約履償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4,974元,及詳如請求給付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迭經追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林崇賢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放出查詢單、
戶籍謄本、利率資料各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