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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哲宇  

            林崇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34,974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自114年2月14日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哲宇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邀同債務人林崇賢、案外人黃淑宜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326,096元,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20%加計違約金。債務人林哲宇自114年2月13日預定收息日起即未依約履償債務,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4,974元,及詳如請求給付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經追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林崇賢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放出查詢單、戶籍謄本、利率資料各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