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8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子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7,140元,及其中本金62,918元自民國114年7月8日起至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於103年4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債務人
迄114年5月底尚積欠債權人67,140元未為清償(消費款62,918元、已到期之利息3,022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62,918元自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