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夢萱
黃佐藤
一、
債務人黃夢萱及黃佐藤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4,4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
㈠債務人黃夢萱於民國110年間邀同債務人黃佐藤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9,526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1年之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㈡
詎債務人黃夢萱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4,437元及如附表
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佐藤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114年度司促字第8號附表: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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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