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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夢萱  

            黃佐藤  

一、債務人黃夢萱及黃佐藤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4,4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夢萱於民國110年間邀同債務人黃佐藤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9,526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1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㈡債務人黃夢萱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4,437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佐藤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4年度司促字第8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4,437元
黃夢萱
黃佐藤
自113年7月1日起
至113年12月26日止
年息百分之1.775
自113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437元
黃夢萱
黃佐藤
自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