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葳霓(原名陳苡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4,4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陳葳霓即陳苡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
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月12日止累計84,470元未給付,其中78,5
93元為消費款、4,677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114年度司促字第81號附表: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