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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周蔭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00,4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5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7,07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0年1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6,82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0年9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2,39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1年5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3,26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㈤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2年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21,99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㈥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3年4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7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58,89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㈦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法便。
  ㈧釋明文件:查詢帳戶主檔資料、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4年度司促字第89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67,077元
周蔭治
自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83
 2
 26,826元
周蔭治
自113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8.03
 3
 62,393元
周蔭治
自113年10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83
 4
 63,269元
周蔭治
自113年1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03
 5
221,993元
周蔭治
自113年10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03
 6
358,890元
周蔭治
自113年10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7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67,077元
周蔭治
自113年1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26,826元
周蔭治
自113年1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
 62,393元
周蔭治
自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
 63,269元
周蔭治
自113年1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5
221,993元
周蔭治
自113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6
358,890元
周蔭治
自113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