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9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門
分公司
債 務 人 林仕發
李寶治
一、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91,718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598%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即2.598%)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即2.598%)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