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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健銘  


債  務  人  林仕發  

            李寶治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91,718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598%計算之利息,自114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即2.598%)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即2.598%)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