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9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蘇若綺
一、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71,331元,及其中㈠646,729元自民國11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56%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㈡362,301元自11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9%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362,301元自11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9%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