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2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伯勳
一、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11,047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99%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1期收取400元,逾期第2期收取500元,逾期第3期收取600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至於
債權人逾
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
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所載。
三、
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
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
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
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
爰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