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炤男
葉芳君
一、
債務人蔡炤男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6,863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8.9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炤男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35,070元,及其中㈠24,729元自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12計算之利息;㈡7,959元自11
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蔡炤男及葉芳君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連帶向債權人給付7,119元,及其中㈠4,188元自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12計算之利息;㈡2,448元自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