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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蔡炤男  

            葉芳君  

一、債務人蔡炤男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6,863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9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炤男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35,070元,及其中㈠24,729元自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12計算之利息;㈡7,959元自11
    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蔡炤男及葉芳君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連帶向債權人給付7,119元,及其中㈠4,188元自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12計算之利息;㈡2,448元自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