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4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佩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02,260元,及其中199,782元自民國114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於113年3月4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帳199,782元,而於114年4月19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
違約金及手續費為2,478元,以上共計202,260元。釋明文件:帳簿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或申請表)、約定條款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