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4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洪再興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㈠244,997元㈡171,598元㈢76,745元,
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至於
債權人逾
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
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於民國111年8月8日、112年11月8日、110年4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合計790,000元,並訂立借據3紙,約定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債權㈠244,997元,及自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7.53%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3期為限㈡171,598元,及自114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7.8%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3期為限㈢76,745元,及自114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8%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3期為限。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
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
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每次違約狀態以3期為限」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
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
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
爰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948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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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期數為3期。 |
| | | |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期數為3期。 |
| | | |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期數為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