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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6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忠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73,019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7.4%計算之利息,自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113年1月17日經網路向債權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1,00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873,019元,及自114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4%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