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6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忠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73,019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7.4%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之
違約金,以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於113年1月17日經網路向債權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1,00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873,019元,及自114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7.4%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