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7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郭孟軒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郭金源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金源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
住所地在「臺中市西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件附卷
可佐,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