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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儀   

            陳永源  

            黃淑惠  

一、債務人陳儀、陳永源及黃淑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63,4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儀於民國106年起就讀東南科技大學期間,邀債務人黃淑惠、陳永源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6筆共161,274元。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年金法攤還本息,計算利息之利率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計算,依借據約定條款第一節五(二)約定,如違約轉催收後,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加1%,並另計算違約金。
  ㈡債務人陳儀113年9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
    4年8月28日起算利息,114年1月14日轉列催收,依教育部規定按浮動利率加1%;債務人黃淑惠、陳永源依約應負全部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63,498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㈢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迅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㈣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6紙。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4年度司促字第98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63,498元
陳儀
陳永源
黃淑惠
自113年8月28日起
至114年1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1.775
 2
63,498元
陳儀
陳永源
黃淑惠
自114年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63,498元
陳儀
陳永源
黃淑惠
自113年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