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儀
陳永源
黃淑惠
一、
債務人陳儀、陳永源及黃淑惠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63,4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陳儀於民國106年起就讀東南科技大學期間,邀債務人黃淑惠、陳永源任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
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6筆共161,274元。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
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計算利息之利率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計算,依借據約定條款第
一節五(二)約定,如違約轉催收後,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加1%,並另計算違約金。
㈡
詎債務人陳儀113年9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
4年8月28日起算利息,114年1月14日轉列催收,依教育部規定按浮動利率加1%;債務人黃淑惠、陳永源依約應負全部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63,498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㈢
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迅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
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
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㈣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6紙。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114年度司促字第98號附表: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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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