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蔡澤清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李九六、囍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
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
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114年6月1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然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
繳費答詢表在卷
可憑,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