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蔡澤清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李九六、囍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裁定類別應更正為『民事裁定』,理由一及二支付命令應更正為『本票裁定』,理由四應更正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
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